14岁女生与家人争吵后楼跳身亡 家属索赔被驳回!一名14岁的初三女生张某,在家与母亲因未写作业和玩手机发生争执后,从小区18楼跳下身亡。母亲在争吵中砸掉了张某的手机,随后张某跑出家门。事件发生后,张某的父母将小区物业公司、消防部门及住建部门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60万元,并公开赔礼道歉。
近日,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二审民事判决书。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实物业公司、消防及住建部门对张某的死亡构成侵权,因此驳回了张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。张某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,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。
根据派出所的记录,2024年9月28日21时43分,警方接到报警称有人在某小区7号楼跳楼。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人员已被120急救车带走,是从7号楼顶跳下的。张某的父亲后来表示,他接到儿子小张的电话得知女儿跳楼的消息,赶到医院时张某已经去世。小张则称他在楼顶找到姐姐时,她看了一眼就跳了下去。公安机关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和他杀的可能性,家属对此无异议。张某的死亡被认定为意外高空坠亡。
张某的父母起诉称,物业公司未采取锁闭通往楼顶天台门的必要措施、未设有安全警示标志、私自乱建乱搭“石墩子”及未进行巡查是造成张某死亡的因素;消防支队对物业公司的安全管理指导错误,也是导致张某死亡的原因之一;住建局作为唯一持有设计图纸的一方而拒不提供,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也是造成张某死亡的一个因素。他们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60万元,并公开赔礼道歉。
一审法院认为,物业公司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方面符合相关规定,且张某的死亡原因是其主动跳楼,物业公司无法预见或防范制止。张某的认知水平足以判断从18层高的楼栋楼顶上存在坠落伤亡的危险,即使天台未设置提示坠楼风险的安全警示标志,也不会导致她忽略危险的存在。此外,消防部门依法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公司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无不当,住建局提供的材料也表明该楼盘的楼顶平台围墙建设符合安全规范,不存在安全隐患。因此,原告主张三被告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错,构成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。
二审法院认为,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应予维持。最终,法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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